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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公路客运收入应分开核算
来源:中国税网 2014年10月14日11:10

  “营改增”后公路客运业要特别注意相关政策的变化,选择合适的经营收入核算、计税方式,防范涉税风险。

  分别核算经营收入问题公路客运业的经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站运合一,即客运站和客运车队均属于客运企业的两个非独立核算部门,经营收入由客运企业统一核算的一种经营方式;另一种是站运分离,指客运站和客运企业是相互独立的经营主体,双方均独立核算的一种经营方式。客运业的主要收入是车票收入,其载体是“车票”,不管是哪种经营方式,车票上所列票价都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客运服务收入和场站服务收入。

  “营改增”后,客运企业因经营方式、计税方式不同,其收入的核算方式也不一样。对于站运分离经营的企业因双方均独立核算,不存在分开核算收入的问题。但在站运合一经营方式下,企业提供客运服务和场站服务是混业经营,有两种情况需要分开核算收入:一是一般纳税人按一般方式计税的必须分别核算收入,客运服务收入按11%、场站服务收入按6%计税,未分别核算收入的要从高适用税率计税。二是一般纳税人客运部分收入按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同样要分别核算收入,否则客运部分收入不得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并且要从高适用税率计税。因此,客运企业要特别注意在这两种情况下,分别核算客运服务收入和场站服务收入,否则就隐含着从高适用税率征税以及被税务机关评估检查的风险。

  客运企业代售车票业务收入核算问题

  客运企业为其他客运站代售车票或与其他客运企业互开客运班线代售车票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例如,A企业是一般纳税人,12月A企业为B企业代售票收入20万元,应支付给B企业运费18万元,则A企业可实行差额征税,即A企业按2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就解决了一般纳税人代售车票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时或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代售车票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当然实行差额征税,客运企业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承运方运费。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