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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浅谈对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违法行为的认定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张云淼 2016年9月1日16:56

  据部局通报,2016年7月1日21时30分许,河北邢台驾驶人鞠立民驾驶一辆牌号为冀EA5566的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属河北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核载38人,实载30人)行驶至天津市津蓟高速公路宝坻段下行24公里加182米处时,车辆右前轮爆胎,冲撞路侧护栏,并与闫东渠跨河桥桥栏碰撞后坠河,造成26人死亡、4人受伤。经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由于车主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人为逃避监管和客货混装(装载轴承9.5吨),造成单方交通事故。

  为整治客车违规载货乱象,消除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部局决定于8月20日至9月6日在全国集中开展查处客车违规载货统一行动,并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查处客车违规载货统一行动的通知》。对于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违法行为的认定,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及解释较为模糊,这导致部分民警对该违法行为法律条款的错误理解,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少数民警往往会出现降格处罚、随意处罚、错误使用条款等问题,造成广大司机不理解、埋怨甚至投诉。如何准确对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罚,本人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看法,不妥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 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二、 客运车辆载货的危害

  以上法律条款表面上来看,只要客运车辆所携带的货物不超载、不超高、不超长、不超宽,并且放置在外置行李架或者内置行李箱内,客运车辆是允许载货的。其实不然,客运车辆所能携带的货物应该指的是狭义的货物,即乘客所携带的行李。如果允许客运车辆行李架或行李箱能携带其它货物,客运车辆驾驶员则会堂而皇之地利用行李架或行李箱携带各种货物,客运车辆就会成为货运车辆,这与客运车辆专门用来乘坐和运输人员的使用性质不符,同时还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1.存在超载的隐患。客运车辆的载重能力不强,因为它是专门运输人员的,其它货物往往比行李、人员要重很多,其它货物过多时,极易造成客运车辆超载,从而影响到客运车辆的制动性能。

  2.易造成客运车辆重心不稳。当客运车辆遇到紧急情况时,需要采取急刹、转弯时,而客运车辆所载货物则会一边倒,较重的货物会改变车辆的重心,增大发生侧翻的可能性。

  3.危险品易混入客运车辆内。如果允许客运车辆在行李架或行李箱中能携带行李以外的其它货物,部分客运车辆驾驶员及车主则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所载货物不做任何检查;有时驾驶员自己也无法鉴别,造成危险品混入客运车辆内,极易引发车辆燃烧甚至爆炸。

  4.行李存在被其它货物污染的可能性。在行李箱未装满时,有时部分车主会在里面夹带一些活禽或其它“野味”,这些未经过检疫的动物有可能带有病菌,存在污染旅客行李的可能性,进而影响到旅客的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在客运车辆的行李箱或行李架中携带行李以外的货物是存在很多安全隐患的,对交通安全和旅客身心健康都会带来一定的危害。因而,客运车辆携带的货物只能是乘车人的行李,并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装载要求。

  三、客运车辆常见违反规定载货的情形

  (一)大、中型客运车辆常见载货形式

  1.运输旅客行李以外的货物应按违反规定载货处理。

  2.旅客的行李占用车内过道、驾驶室的应按违反规定载货处理。因为这样不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装载要求,同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过道被占用,在车辆发生紧急情况时,会影响旅客的逃生;驾驶室被部分占用,不仅会影响到驾驶员的视线,行李散落也会影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3.拆卸座位放置行李应按违反规定载货处理。因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装载要求。

  (二)商务车和面包车常见载货形式

  由于此类车辆没有专门的行李箱和行李架,只要在车内放置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装载要求都会是违法的,但我们不能过于生硬地执行法律,应结合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来确定是否违法。

  1.从事货物运输应按违反规定载货处理。这种情形是车内往往将装载大量的货物,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营利,将商务车和面包车当货车使用。

  2.车厢内装载大量的行李且影响到安全行驶的应按违反规定载货处理。如在副驾驶室堆积大量的行李或行李严重超出车身等,该行为不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装载要求,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有一定的危害性。

  3.车内装载少量的行李或其它物品的应教育放行。因为该行为没有危害性,而且装载少量物品是合理需求。

  (三)小型轿车常见载货形式

  1.专门从事货物运输应按违反规定载货处理。这种情形主要是车内装载大量的货物,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营利,将小型轿车车辆当货车使用。

  2.车厢内装载大量的行李且影响到安全行驶的应按违反规定载货处理。如在副驾驶室堆积大量的行李或行李严重超出车身等。

  3.车厢内装载少量的物品或物品轻微超出车身的应教育放行。因为该行为危害性较小。

  确定车辆违反规定载货后,再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相应的违法行为并以此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四、我省对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违法行为的定性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违法行为的认定作出如下规定: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代码1089)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代码1092)

  五、相应的建议

  1.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载客汽车不能运输行李以外的货物,避免执法出现偏差。

  2.对于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变更为警告和500元至2000元罚款。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是一刀切,没有考虑到实际的情节,运输一、二件货物与一、二十件货物是同样的处罚,这样明显有失公平。根据违法情节、性质的不同,选择相应的处罚幅度更加合理。

  3.对于非营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增设警告的处罚。因为这类车辆除个别长期从事货运的外,一般车辆违法情形较轻微,且经过教育当事人当场能够进行整改,对此违法动辄罚款二百元,驾驶员往往有抵制和不满的情绪。如果对驾驶员以警告和提醒的方式进行处置,即彰显了交警的人性化执法,同时也达到了更好的执法效果。

(责任编辑:张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