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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进口管理问题
来源: 2004年11月30日9:12

  

    前几年海马、风神都是SKD或CKD组装起家,利润率高得惊人。后来又有不少企业用此类方式生产汽车,“短平快”,收益颇丰。有一传媒记者看了华晨首辆宝马下线后,非常吃惊地写道:“宝马车真正国产的只有4个轮胎”。

  进口件装配的汽车在2000年盛行,那年以KD名义装配的汽车达21.64万辆,增长56.78%。2001年有所遏止,散件组装车减少到7.47万辆,出现负增长的好现象.伴随2002年和2003年需求井喷行情,出现了KD装配回升的态势,2002年10万余辆,增长33.98%;2003年12.9万辆,增长28.92% 。今年KD散件组装之风又反弹,1---7月已达29.13万辆,同比增长高达195.91%。

  此种现象若不予制止,显然不利于提高我国汽车产品的本地化生产能力,不利于带动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还会造成汽车生产企业之间严重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汽车整车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任其蔓延,无论对国内生产的汽车零部件,还是对真正国产的汽车,都构成极其严重的冲击;任其蔓延,我国最终发展的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汽车制造业,而是汽车组装业。因此6月1日颁布的我国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如实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其所涉及车型的进口件必须按整车的关税税率全部在属地海关纳税。

  汽车整车特征和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范围,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作了如下的确定,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八个方面,视为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凡是用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用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用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均视为构成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范围,包括总成散件进口,或将总成或系统逐一分解成若干关键件进口,进口的关键件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即视为构成总成特征。

  日前传媒披露的正在听取意见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草案),是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我国“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是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国家汽车产业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中的一个。据悉,这个“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构成汽车整车特征和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构成整车特征;进口整套散件组装总成(系统)的、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达到及超过规定数量标准的、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总成(系统)全套散件到岸价(CIF价格)的60%及以上的,都构成汽车总成(系统)特征。

  对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管理,将加大力度,对违规、违法的,加重处罚。如果汽车生产企业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备案时隐瞒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采用分散进口方式进口零部件组装汽车整车并构成整车特征的(不向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备案),逃避海关等相关部门监管,偷逃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走私论处。国家发展改革委撤消违规、违法汽车生产企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值班编辑: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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