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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起污染县乡公路致人伤害案圆满处理的启示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许建 2013年11月4日10:40

  近日,南通市通州区路政大队十总路政管理中队充分履职,花5天时间圆满处理了一起污染县乡公路致人伤害案,使受害人得到了赔偿,肇事者得到了处理,公路管理机构也避免了一起涉路诉讼。

  事件发生2013年9月17日16时43分,十总路政中队接到二甲交警中队电话,称县道三东线东社幼儿园附近发生机油污染公路事件,一辆装载机因油管破损共污染路面约长70多米、宽1米多,且造成现场摔倒7至8人,其中有一人骨折、一人擦伤,请速处置。至18时30分,路政中队通知养护公司清理现场完毕,公路畅通恢复正常。肇事车——一辆小型(1吨)小装载机被二甲交警中队派清障车保存至二甲停车场。

  公路虽已畅通,但公路管理部门面临三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受害者投诉,要求得到赔偿。9月18日,十总中队的上级管理机关——公路管理站接到群众投诉“其父因三东公路油污事件致使滑到摔伤骨折并住院治疗,需公路部门或查找责任方支付医药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肇事者不知去向,取证遇到障碍。9月18日,十总路政中队人员到二甲交警中队了解情况,得知驾驶员没有到交警中队投案。路政人员拨通暂扣车辆上的电话号码,一直无人接听。而到通信部门查询,电话号码与登记人根本不相符。

  三是肇事者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造成路人伤害的情形和后果,应该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以上三个问题,实际只是一个大问题,必须找到肇事者,才能予以解决

  为此,路政人员在事故发生地周边开展群众排查,五天后的9月22日,终于得到一个“为东社镇某社居修路的小型装载机四、五天没看见”的信息。于是,他们与工地现场知情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和拍照取证,并向二甲交警中队通报了做路老板张某某的电话号码。约好9月23日下午一同去找张某某,但张某某以“没功夫”为由予以推脱。9月24日,路政人员直接打电话给张某某,做通思想工作,并于上午10时10分将肇事者瞿某和装载机车主瞿某某兄弟俩,带到工地附近杨港小集镇接受调查。在路政人员引导下,兄弟俩主动与两伤者协商,先期达成赔偿协议。然后,接受路政部门对其污染公路路面行为的处理,作出对其他伤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并主动缴纳罚款1000元。5天的努力工作,使污染三东公路路面案件得到了完美处理,笔者总结三点启示供路政执法人员借鉴。

  一是锲而不舍追查肇事者的精神值得学习。5天时间内,十总中队每天派专人寻找线索、调查肇事者,在遇到肇事车上号码是假的、目击者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态度不愿吐真情、修路老板不愿见面,甚至相关部门不配合等障碍情况下,他们一直坚持,没有沮丧,没有放弃的精神确保了管理目标的最终实现。

  二是不失时机收集证据的习惯值得提倡。证据是办理案件的核心,没有证据,就没有处理结果。在此案件办理过程中,十总中队人员先是在内部巡查记录上作了详细记录,后与目击者做了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最后与车主、驾驶员均做了询问笔录,使整个案件事实清楚。他们这种走到那里、记到那里的良好习惯,“顺藤摸瓜”的好做法是公路管理部门避免民事诉讼的重要基石,值得提倡和运用。

  三是维护路产依法行政的经验值得推广。维护路产路权是公路部门本职,保证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也是本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更是本职。十总中队路政人员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权、行政处罚权,在保证伤者先行得到经济赔偿和赔偿承诺的情况下,对其污染公路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既还了伤者一个“公道”,也给了肇事者一个教训。这种化解问题的能力和正确行使处罚权的经验值得推广。

(值班编辑:杨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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