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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来源:交通运输部 2010年12月8日14:38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适应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发展的需要,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行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制订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宣传贯彻《规定》,现将起草、制订的必要性和主要问题作如下介绍。

    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在工程、医疗、科研等领域的广泛应用,特别是我国大力发展核电政策的实施,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规模和种类都呈快速上升的趋势。由于核电站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等高风险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环境风险也随之增大。为保证我国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有效监管和规范管理,2009年9月1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62号令,发布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交通运输部是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和监管等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环节及运行环境复杂、潜在风险高、监管难度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由于放射性物品种类繁多,不同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和潜在风险不同,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实现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科学、高效监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涉及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以及运行环境等多个要素,如何落实国务院条例要求,规范各自的职责,强化履行义务,确保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有必要针对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制订《规定》。

  同时,由于2005年交通部出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第9号令),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制订的,规定中虽然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内容,但其中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内容很不全面,尤其本次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非经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增加特定的要求,故也有必要单独制订《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专项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单独拟定《规定》,解决许可条件、加强对承运人的监督检查,以及规范运输行为,保障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尤为必要。

  制订《规定》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安全生产第一的原则

  放射性物品危害性极大,一旦发生事故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和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在制定《规定》时,始终将安全意识贯穿始终,将安全管理放在首位,无论是对运输经营业户的许可,还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无论是托运人的托运手续,还是承运人受理启运。始终坚持安全运输是基本要求,如果没有切实的安全保障,任何企业和单位均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2、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原则

  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中的托运和承运环节,涉及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规定》中的条款,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基础,对于法律有规定就设立、没有规定就不设立;有法律依据就做具体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做增加规定。不增加管理者的负担,但也不推诿管理部门的责任。

  3、坚持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的原则

  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既强化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如许可管理、车辆管理、人员管理、托运人管理等,同时又强调了依靠其他部门,特别是公安和环境保护部门的作用,如从业人员的核知识培训、设备及货物辐射水平检测等,以利于在今后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形成合力,确保运输安全。

  4、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在《规定》制订的过程中,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通过“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区别对待;许可机关按类或品名进行许可,严把准入关,实现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科学、高效监管。如在《规定》中对一类放射性物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的许可,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增加了相关的许可条件。

  几个强调说明问题

  1、关于适用范围

  首先,《规定》第二条规定“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这条规定明确了,《规定》不仅适用“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而且也适用“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同时强调了,适用包括非法运输在内的一切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这种表述,改变了其它一些规定的表述方法,使《规定》的适用范围,更加完善、科学。

  其次,第三条明确了本《规定》所称的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对低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放射性物品,不在《规定》范围之内。并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门作了定义。

  2、关于行政许可的资质要求

  依据国务院《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实际情况,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企业和单位分别给出了资质条件。但不管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的,要求具备5辆以上专用车辆,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因全国各地有大量放射性药品的运输任务,而每次运输重量均有限,考虑到对运输车辆的界定以及实际现状,专门提出“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的要求。

  对于非经营性单位,由于长期具有核与辐射的运输和使用经验,除规定《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其要求的条件以外,可以自有车辆数少于5辆。

  3、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

  由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不同于一般危险货物,托运人一般都是从事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具有较丰富的核与辐射知识和经验,所以对其托运人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将其相关条款引入本《规定》。且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进一步强调了对托运人的有关托运放射性物品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承运人拒绝承运的相关条件。考虑到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在不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时,就是一台普通车辆。为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规定》对放射性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条件做了规定。

  由于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复杂性和危险性,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应对出现的问题,要求“托运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以确保整个运输过程的安全。

  4、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48条。各章分别是:总则;运输资质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法律责任和附则。总体框架的主线是:在源头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人员和专用车辆进行资质管理,明确各市场主体的责任,规范运输作业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从而保障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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