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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运输有了“硬规矩” 五大关键词解读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2010年10月13日17:30

    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必将更好地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届时,《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键词:经营许可

    《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客运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的,或者运营后连续累计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实行公交化模式运营的班线客运,享受与城市公共客运相同的优惠政策。

    关键词:维修七不准

    《条例》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专业化和连锁经营。同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采取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使用送修车辆;不得占道或者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不得擅自改装、拼装机动车;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不得非法打刻发动机或者车架号;不得使用报废或者其他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总成、配件修理车辆。

    关键词:租赁五要素

    按照《条例》,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要符合五个条件:一是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车辆;二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三是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四是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是客运车辆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

    关键词:安全规定

    《条例》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为其营运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但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不得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不得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不得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或者使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不得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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