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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出台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2007年12月6日14:51

   客车“倒客”、“甩客”将受重罚;长期在我省运营的挂外省牌照的货车今后要按我省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货车不能靠挂外省牌获利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河南省与相邻省份相比,交通规费要高一些。因此,一些货运经营者到外省、自治区上了牌照后,回河南省经营,冲击了河南省的货运市场,也造成交通规费的流失。

    今后,这种情况有望得到遏制。《条例》规定,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车辆起讫地在本省,并且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连续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本省规定缴纳相关交通规费。

    修车要提供结算清单

    如今私家车数量越来越多了,但很多车主对维修并不懂行。有时候换个小零件都要好几百,很多私家车主觉得自己简直成了“冤大头”。

    为了保证车主心里有个“明白账”。《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按照核定的类别挂牌经营,并公布维修收费项目及标准。

    同时,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改装、拼装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

    中途甩客要受重罚

    “坐长途客车被倒来倒去”是出远门人的一大怕,这让很多乘客深恶痛绝。

    因此,《条例》规定,客运方“不得中途甩客,不得随意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送”。客运经营者要根据旅客支付的票款,即时交付旅客相应的车票,并按客票标明的班次、时间、站点运送旅客。因客运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或退票。

    客车上发生丢东西、受伤之类的事情客运方有责任吗?有的。《条例》还规定,如果车上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司乘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救助。

    而出租车司机如果乱打表、拒载乘客或者故意绕行,将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到1000元的罚款。

    驾校要公布收费标准

    “我本来想拿私家车驾照的,可在驾校里只能偶尔摸摸大‘东风’,这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吗?”郑州市民乔小姐最近学车生了一肚子气。

    今后,驾校的“硬件设施”可要规范了。《条例》规定,驾校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并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车,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并向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

    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应当在车体外部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单位名称、监督电话,悬挂教练车牌,安装并使用学时记录仪。

    检查人员不能随意“拦”车检查

    “车正开着,突然窜出来一个执法人员要查车,吓得我差点撞树上”。相信很多长途司机都有这样的惊险经历,但往往也是“敢怒不敢言”。

    对此,《条例》也作出详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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