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苏省首部地方性公路法规。
针对各类管线建设重复开挖公路(俗称“拉链路”)的现象,《条例》首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竣工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在农村公路管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县道的养护资金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筹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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