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详见今日三版)已经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针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申请条件等做了详细规定,并补充了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的设计、特殊安排运输审批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
放射性物品具有辐射、核临界和释放衰变热等危害,因此运输容器成为管理重心。《办法》对运输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申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另外,《办法》进一步规定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
《办法》从工作业绩、技术人员、生产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条件,明确了制造许可与备案行政审批时限和程序。对于境外制造的运输容器的使用批准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审批程序、批准书的内容等做了规定。《办法》规定了此类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明确了延续、变更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必须由具有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专业单位编制,运输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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