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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来源:李凤虎 焦莫寒 2014年11月25日14:31

  11月24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全省各乡(镇)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平均2个乡(镇)设置一个乡(镇)交警中队,切实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

  《意见》要求,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工作人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解决,统一称作“交通管理员”。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确定专人专司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人员统一称作“交通安全协管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从财力、人力、物力上给予保障。

  《意见》规定,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完善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等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负责管理本行政村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意见》特别强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行政村道路安全管理室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

  《意见》规定,各县(市、区)按照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每个交警中队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公安交警队伍。乡(镇)交警中队为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派出机构,依法管理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人财物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此外,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

  加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根据农村客运的特点合理布局,建立适合农村客运、方便群众上下车和安全便捷的客运站点。制定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规范化经营,支持“镇到村”农村客运网络发展。

  《意见》指出,严禁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督促企业有效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公安交警部门要以农村短途客运车辆为重点,开展严查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强化农村校车和摩托车安全管理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安全监管,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或提供校车服务,无论是专用校车还是非专用校车,只要符合国家标准,要及时审批,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幼儿的乘车需要。同时,加强对现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排查和监管,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超员超载。

  此外,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惠民政策,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等。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负有管理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倒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