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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交通运输部 2014年11月24日10:25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日前印发,锁定高速公路BOT(建设—经营—转让)项目准备期建设期基本时限,健全四川省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制度体系。

  2004年以来,四川省采用BOT模式加快高速公路发展,目前高速公路BOT项目已有34个,总里程3399公里,引进社会资金2952亿元。

  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四川省原来试行的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存在责任划分不够明确、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四川省对特许经营期限、招标条件、准入门槛、各方职责、违约处理等具体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提升高速公路发展质量和水平。

  投资准入门槛与项目规模相适应

  《办法》规定,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在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准入门槛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办法》对独立投资人和联合体投资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投资能力明确了基本标准。为防范项目管理风险,《办法》明确规定了联合体成员数量和控股方要求。

  “在项目投资人的选择上,新的《办法》不是采用传统的谈判招商模式,而是采用完全的市场化模式,实行公开招投标,采用最短特许经营期限法评标办法,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外经处处长王茂奎介绍。

  锁定项目准备期建设期基本时限

  据了解,在实施过程中,一些项目在依法确定投资人后,出现项目准备期过长、建设周期滞后等问题。

  对此,《办法》将项目准备期和建设期全部纳入到项目特许经营期范畴统筹管理,锁定项目准备期和建设期的基本时限,依法、有序地推动BOT项目实施。《办法》明确,因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准备期或建设期延长的,将相应扣减项目收费期。

  按照“权责一致、依法行政”的原则,《办法》进一步界定了各方职责。明确市州政府为BOT项目实施主体,规定了项目投资人的项目出资人责任和对项目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项目公司的项目法人责任、交通运输厅的行业管理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有关部门的监管与协调服务责任、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责任。

  “明确这些责任,既有利于保障BOT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监管。”王茂奎表示。

  验收不合格不得试收费

  针对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的违约行为,《办法》完善了处理规定,明确扣减项目收费期、解除或终止项目投资协议及特许权协议等违约处理事项。《办法》要求,项目完工后,未按规定组织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试收费;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转入正式收费。项目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开工延缓、建设管理不足等情形,市州政府应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有关规定对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进行违约处理。

  同时,为应对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极端风险,《办法》明确了项目临时接管的主体及后续程序要求,确保项目稳定、规范运行。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