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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浅析如何用“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扎实推进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2012年11月21日11:3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迅猛增长的机动车数量与相对滞后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量大面广、流动性强、事故多发突发、监管难度大,特别是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如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如何用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来实现交通安全主体的多元化,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形成预防事故的整体合力,是摆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容易产生矛盾

    (一)服务意识不强,方式方法简单。个别民警服务意识淡薄,没有解决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执法思想不端正,对待群众不热情,以管人者自居,对待当事人“冷横硬推”,有很多投诉甚至上访,往往因为民警说话用语不当或忙于手中其他事情解释不够,造成群众认为民警不作为或故意推诿刁难等误解而引发信访。有的民警面对现场勘查中当事人激动的情绪,缺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驾驭局面的能力,方式方法简单。在现场勘查中,一些可以快速处理、责任比较明显的的事故,没有做到快接快处快撤离,有的民警对群众提出的问题答非所问,甚至不积极解答而往上级部门一推了之,引发信访事项;还有的民警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执法不严、不公,伤害群众感情,引起群众不满。

    (二)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个别事故处理民警每天忙于处理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不注重加强自身学习,导致政策、法律水平不高,业务素质低,工作能力不强,工作经验不足,对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知识更新慢,习惯凭经验办事,导致办案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不应有的执法过错。反映在现场勘查不细致、调查访问简单应付;有的案卷文书制作不规范,存在缺项漏项、漏填或填写不规范等现象,引发当事人不满;还有的案件认定事故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全面,对违法条款缺乏研究分析,不分具体案件情况,一味简单套用,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况。

    (三)办案程序不合法,取证不全。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仍然存在,甚至于个别办案人员把人情凌驾于法理之上,违反程序办案。如事故现场当事人或见证人不签字;撤离现场后不给当事人联系卡,不向当事人告知何时到何处找何人处理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十几天甚至一个月以后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案卷扣在手里长期不调解;简易程序超时积压;不向当事人告知到法院起诉、到上级复核的权力和时限等,导致超时办案、超期认定、超期扣车、超期送达、超期调解,引发当事人不满。

    (四)警务公开力度不够。没有及时全面公开民警的基本信息、民警的去向、民警的联系方式;事故责任认定缺乏必要透明度,未能向事故各方讲清事故责任的相关证据、事故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未能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解释质证,对取证不全,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纠纷的问题有推委敷衍现象,从而使当事人怀疑有“暗箱操作”,认为交警处理事故不公正,引起投诉和不满。

    (五)事故处理工作效率不高。有些交通事故责任非常明显,还有的交通事故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情况也很明显,办案民警硬是按程序规定的时间才认定结果,导致群众颇有微词,认为存有猫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牵且了事故处理民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将事故处理民警的职责主要界定在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等范围内,但现实中,由于大部分事故当事人均存在“畏讼”的心理,上法院要交钱,仍然坚持认为公安交警部门接手了交通事故的处理,就应该自始至终的予以解决,于是不管是否申请,都要求事故处理民警予以调解,不调解就闹事或频频上访,不得不牵扯和分散事故处理民警大量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二、如何有效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社会矛盾。

    (一)加强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

   
一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端正民警的执法思想,着力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特权思想等突出问题,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为核心,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努力促进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交通事故处理队伍建设成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作风优良的警察队伍。

    二要进行典型事故案件评析。定期抽取部分案卷让民警进行评析,对现场勘查、检验鉴定、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对当事人处罚、损害赔偿调解及案卷的装订顺序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讲评,通过讲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素质。同时,要对本辖区事故处理中出现的信访案件,或者是其他单位出现的较有影响的信访案件进行剖析,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三要模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演练工作。通过模拟现场的勘查演练,查找每一位事故处理民警在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让每一位民警掌握各类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的重点,规范进行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工作,不遗漏任何关键性的痕迹和物证。

    (二)加大对事故处理工作的监督和制约。

    一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各室、中队领导的监督职能,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尤其要注重执法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特别是在处理死亡交通事故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要召集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民心。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采取邀请各界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公开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等方法,加强对民警执勤执法的监督,促进全体民警自觉规范执法。

    二是健全完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办案水平。对于群众反映的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等问题,着力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是实行错案追究制。坚持以严格的教育和培训为基础,以健全的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为保障,全面推行执法质量日常考评制度等。重点是对交通事故认定、法律文书的制作等内容进行考评,制定和建立以责任追究为核心内容的事故处理工作责任制,确保事故处理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不出问题,达到每一位民警的每一次执法活动都严格遵照章程,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都公正廉明,真正提高事故处理水平。

    (三)强化警民和谐关系建设。

    一要建立交通事故大走访、大回访长效机制。通过对辖区近几年来的交通事故受害家庭的梳理,对事故信访人的清理,明确责任领导、责任民警,定期走访,定访回访,倾听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意见,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全力争取受害者亲属及广大群众对公安交警工作的配合、支持和理解,力所能及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二要狠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肇事逃逸、特别是死亡肇事逃逸事故,在给受害人带来身体和精神严重损害的同时,往往是引发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诱因。对此,始终以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为重点,集中警力,不放过任何任何线索和任何蛛丝马迹开展侦破工作。依法及时向逃逸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告知案件侦破进展情况,落实逃逸事故困难当事人走访工作,力所能及地帮助受害人及其家属解决因交通事故带来的生活困难。

    三、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致力社会矛盾化解。

    (一)积极协调当地法院、司法等部门。

    一要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速裁法庭。积极协调当地法院,在交警大队设立集立案、财产保全、调解、审判、执行等职能为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使当事人足不出交警大门,即可完成诉讼过程,既方便了当事人,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还能将民警从烦琐的调解工作中解脱出来,一举三得。同时,法庭还能够在先予执行、交纳押金提车、医疗费预支等方面开展工作,既方便了车主用车,又保障了受害人的治疗。

    二要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积极协调当地司法部门,在交警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服务中心,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律师委托、律师见证和司法调解等业务,帮助当事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引入人民调解员制度,依托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实施人民调解,帮助各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善交通事故快处机制建设。

    完善和推进以“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为核心的交通事故快处机制建设。将快接快处覆盖到广大农村,让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车辆,提供了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等“一站式”服务。

(值班编辑:吕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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