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车在高速路上随意下人,车门没关好就开车,导致乘客任女士从车上摔下,头颅骨严重损伤,智力和身体构成伤残。昨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3万余元。
2007年12月5日,家住新郑市的任女士乘坐老王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系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往郑州,在京珠高速公路上,老王违法停车下人,在车门没关好的情况下开车,导致任女士从车上摔下,造成其头颅骨严重损伤。经警方认定,大巴司机老王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抢救治疗过程中,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即不管不问。任女士遂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等共计519864.72元。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过高部分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此外,被告在任女士出事后,曾先后赔偿任女士医疗费3.5万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任女士的精神状况日趋下降,家人发现任女士的智力也在一天天的退化,其家人随即申请了精神伤残鉴定并对任女士颅骨损伤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2009年4月,任女士的精神损伤智力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四级伤残,颅骨损伤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