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如雷管业有限公司状告仙居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其非法改装车辆被行政处罚一案开庭二审,经公开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今年5月11日,浙江如雷管业有限公司职工朱某开着公司的货车从常山返回台州,途径仙居时,受到仙居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货车的车厢内加装超出货厢拦板高度的6根铁柱,相当于加高拦板64公分。因此认定该车属于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根据交通相关法规,仙居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如雷管业有限公司认为在货车上加装6根活动式铁柱,其目的是在运输铝管时起到捆扎作用,不属非法改装。因此于2007年6月12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消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罚款5000元及赔偿损失。
今年7月23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受台州中院指派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浙江如雷管业有限公司在货厢内加装了超过原货厢拦板高度的6根活动式铁柱,虽然在运输铝管时起到了一定的捆扎作用,但客观上也加高了运输时货厢拦板的高度,增加了货物运输的承载量,给车辆行驶时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其行为是一种规避法律的变相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仍然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为此,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行政诉讼请求。浙江如雷管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台州市中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如雷管业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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