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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福建这起交通事故 运输企业负责人也获刑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温瑞连 2017年2月23日12:48

  客车安全检查及驾驶员的行为约束,不仅仅是驾驶员的自我行为,作为运输单位的管理者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及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一刻都不容忽视。

  近日,泉州高速交警向媒体通报:厦门一家运输公司负责人徐某因涉嫌较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泉州中级法院二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这是福建省首起运输公司法人因重大责任事故获刑的案例。

  事故发生于2015年3月3日,福建省泉南高速,一辆福州牌客车发生故障,斜停在高岭隧道口应急车道上,随后一辆厦门牌大客车刮碰到福州牌客车,冲击护栏后侧翻,事故造成厦门牌客车车上4名乘客当场死亡,23名乘客和驾驶员杨某受伤。

  事故调查认定,福建牌大客车发生故障后没有及时设置故障牌,负次要责任。厦门牌大客车驾驶员杨某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至事故路段时,遇雨夜天气未降低车速且在隧道路段超速行驶,发现险情后采取措施不当,负主要责任。


  而从表面看这仅仅是一起简单的碰撞事故,但追根朔源,在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杨某所在的厦门运输公司存在平时安全管理比较松懈的情况,在事故发生前,公司的安全监管人员脱岗,公司相应岗位没人值班,未能及时发现驾驶员驾驶超过4个小时。事故发生后,运输企业法人代表徐某,被泉州中级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驾驶员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将近两年的事故判决就此落下帷幕,而对于福建省首起运输企业法人因交通事故获刑,可能给我们的启示和教训还远远不止。近期,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把“提升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能力”列为重点任务,明确提出要求:运输企业要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安全监管制度两点。

  在驾驶员方面,要求积极推行道路客运企业统一招聘和管理驾驶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支付劳动报酬,统一承担安全生产风险。加快执行道路客运驾驶员职业化培养,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关,提升道路客运驾驶员职业素质和驾驶技能。在这起事故中,驾驶员因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隧道超速驾驶,发生危险处置不当等造成安全事故,明显存在驾驶员职业素养和驾驶技能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和主体责任。而此次事故中,从源头开始,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人员脱岗,未指定专职人员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没有及时发现隐患,存在严重的监管缺失。

  而在这起事故的肇事车辆中,厦门牌大客车驾驶员杨某私自伪造厦门市值湖南省的省际包车牌,未办理春运加班客车的相关手续运营,运输公司也存在失职行为。在此次指导意见中,也提出运输企业要严格实施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化备案管理,并逐步将省内旅游包车纳入信息化管理。

  小编点评:2016年,6月26日,湖南宜章大巴着火,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伤;7月2日,天津市津蓟高速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6人死亡、4人受伤。这些发生并不久远的事故,至今让人心有余悸。发生事故时,大家往往关注事件的本身,车辆、驾驶员、路况等,而很少追本朔源,从源头找问题。在这些事故中,运输企业监管是否缺失,驾驶员培训是否到位。福建省首起运输企业法人因交通事故获刑,也给运输企业敲响了警钟,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问题,都是不容忽视,也是刻不容缓的。运输企业应切实加强道路客运源头管理,强化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制度、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温瑞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