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海南省邮政条例》(简称《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邮寄禁止或限制物品,要受治安管理处罚;强化村邮站建设和运营,将其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规范验收制度方面,如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或者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快递企业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此外,在海南村邮站建设与运营方面,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邮站的场所和村邮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政府购买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所需资金纳入省和市、县财政预算。村邮站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市、县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