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迎青奥良好客运市场环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运输条例》、《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客运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从事机动车辆营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运营市场秩序。
二、禁止未取得营运资质的机动车辆从事载客营运。禁止伪造、变造、转借、冒用客运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禁止伪造、变造、转借、冒用营运车辆号牌、行驶证件。禁止超出许可核定的营运范围营运。
三、重点整治区域:鼓扬公交车站、中央门车站、迈皋桥、马群、仙林、小行、安德门、万达广场、中华门地铁站、南京客运南站、南京火车站、长途汽车东站、中山陵、禄口机场、养回红村加油站、天隆寺地铁站、梅山以及桥北客运站等地区。
四、对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中止车辆运行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五、依法中止运行的车辆,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公告,公告三个月内仍不接受处理的,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中止运行的车辆予以拍卖或者报废。
六、对拉客“黄牛”,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重点整治区域违停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记分,并予以清拖。
八、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客运活动并提供线索。举报电话:交通服务热线9619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