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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校车管理实行“六定”
来源:陈俊 范程程 2012年8月10日9:26

    校车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减少学生上下车时的交通风险,今年7月底,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青海保监局七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校车管理实行“六定”

  按新出台的《办法》规定,所谓校车是指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志,安装统一标牌、标志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租用拼装和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和幼儿。

  校车日常管理实行“六定”,即定人(固定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驾驶。除驾驶员外,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和幼儿。

  政府主要领导是校车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为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校车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管理:负责确认车辆(学校自备或者学校法定代表人自有、长期租用或者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建立学校自购或租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全面掌握校车拥有量,并做好备案工作。

  校车运载学生,可享有公交车路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管理: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对校车车辆外观标志的监督检查,合法校车标牌;依法查处校车超员、超速等交通严重违法行为;负责查验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核实机动车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信息等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校车运载学生,可享有公交车路权;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及幼儿车辆的整治。公安交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志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上路行驶,并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交通部门对校车管理: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工作;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方便学生的原则,设置并维护校车停靠站点,完善校车通行线路安全设施,为校车安全行驶提供便利。

  安全监管部门对校车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车发生道路伤亡事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分管校(园)长和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各地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校车安全隐患列入本辖区部门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运营的校车,对工作制度不健全的实行责任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校车驾驶人“硬软”条件要求很“苛刻”

  校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拟用校车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准予备案并发放相关证照及手续。

  学校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或驾驶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应当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确认后执行。

  校车行使要“循规蹈矩”

  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路线、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校车搭载学生及幼儿外出参加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校车搭载学生和幼儿行驶前,学校应指派专人查验校车,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应当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须及时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驾驶人违法情况对驾驶人进行惩处。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值班编辑:梁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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