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6日,从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获悉,机动车驾驶人郭某因在驾车过程中接电话,导致遇险处置不当引发交通事故,法院一审判决他与被告何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85000余元。因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赔额接近10万元。
1月26日,被告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X027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常德市汉寿县洋淘湖镇东风村路段接听电话时,其车驶入道路东侧,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何某车、摩托车上所载刘某及案外人胡某受伤、二车受损。经鉴定,刘某之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郭某在驾驶时接听电话,与何某所驾车辆会车时处置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刘某、被告何某提出应由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交警部门作出由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被告郭某、何某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43825元,郭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99812.74元,何某赔偿原告刘某42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