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常德市临澧县九里乡犯罪嫌疑人王先秒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县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这是“醉驾入刑” 实施以来,该县判处的醉驾第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今年4月23日下午17时,犯罪嫌疑人王先秒和朋友在该县合口镇“齐天楼”餐馆吃晚饭,又喝了一小瓶郎酒。酒后,王先秒驾驶自己的湘J5JY88小轿车从合口镇返回官亭乡吉利花炮厂。18时许,王先秒驾车行驶至官亭乡枣木村路段时,由于酒精的作用,导致神志不清,操作不当,车辆驶到道路路边,并与路边行道树刮擦。借着酒兴,王先秒与路边群众发生争吵,群众电话报警。
合口中队接到报警后,中队长蒋月笙,民警曹剑当即驱车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解。民警看到王先秒说话语无伦次,而且闻到了满嘴酒味,凭经验断定王先秒属酒后驾驶,当即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经检测,酒精含量达194mg/ml,属醉酒驾驶。为固定证据,民警迅速将人送往医院,进行抽血化验。4月24日,临澧县公安局以王先秒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其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先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形成较大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案发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