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徐某的 “A2”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2年3月5日20时38分,华宁县宁州街道办事处一群众到华宁交警大队报案:“在环城南路建材城对面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一辆越野车停在公路上,有一个女人睡在公路边上,瞧了不会动了,伤势不清”。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
民警到达现场时,公路边平躺有一女性伤者,伤情严重,其旁边侧倒有一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损坏严重,女性伤者后方10余米处停有一辆小型客车,驾驶人不知去向,小型客车前号牌脱落,车尾悬挂有云F51942的号牌,民警通过车辆号牌查询该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玉溪市红塔区的吕某,与吕某联系后其称该车已转卖,经多方工作发现华宁县盘溪镇的徐某有饮酒驾车肇事逃逸的嫌疑。
经调查,2012年3月5日晚,徐某与朋友在一起吃饭、饮酒后到环城南路诗缘KTV娱乐城唱歌,在唱歌过程中,其一朋友打电话叫徐某去县城金城财富广场那里吃烧烤,其便驾驶自己刚购买的云F51942号金杯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华宁县环城南路诗缘KTV娱乐城驶往县城金城财富广场。20时30分许,当其所驾车行至环城南路建材城对面时,所驾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入对向慢车道,将对向驶来的王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撞倒后向前推移出20余米,造成王某受重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徐某弃车逃逸事故现场,当日23时45分其迫于法律的压力,到华宁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车发生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华宁警方侦查终结后依法提起公诉,2012年9月7日,华宁县人民法院以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年11月8日,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徐某的 “A2”类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民警向徐某宣布处罚决定后,其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