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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路边停车未警示 酿成车祸须赔偿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何浩 刘宏 2012年11月14日13:36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居民王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辆因停靠在路边未打开双闪警示灯,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文某与该农用运输车相撞,导致文某当场死亡。2012年11月12日,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次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文某的四名近亲属各项损失共5万余元。

    2012年2月3日晚,王某驾驶湘JGB388号农用运输车停靠在楚江镇双红居委会的路边后,未做任何警示便回家了。文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湘J601S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楚江镇前往新关镇,当车行至楚江镇双红居委会路段时,与同向停在前方道路上的王某的农用运输车相撞,文某当场死亡。
 
    经常德市石门县交警大队认定:文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伤及头部,扩大了损害后果,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在夜间将机动车临时停在道路上,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庭审中,焦点主要集中在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被告王某认为,事故的主要是因为死者醉酒所致,与自己的车停在路边关系不大,因为农用车停靠的时候灯光已经开启,只是没有打开警示的“双闪”,故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即便应当负责也应适当的降低赔偿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伤及头部,扩大了损害后果,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在夜间将机动车临时停靠在道路上,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石门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值班编辑:吕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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