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颁布《江西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规范(试行)》、《江西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规范(试行)》、《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规范(试行)》城市客运客运规范三部曲,进一步规范城市客运行业准入,这三部许可法规进共同组成了《江西省城市客运许可规范(试行)》。
《江西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规范(试行)》规定,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的,要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营运方案,或线路经营可行性报告。此外,该规定还对公共汽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江西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规范(试行)》,出租车必须配置安装必要的设施设备,驾驶人员需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等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随着汽车租赁市场的壮大和成熟,江西也更加注重用法规来规范汽车租赁市场。按照《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规范(试行)》的规定,今后,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未设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许可。此外,《江西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规范(试行)》还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经营网点,其自有车辆在5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取得的许可事项从事租赁经营活动,并报汽车租赁经营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