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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原则
来源:陕西省三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王立功 2009年6月1日18:35

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运输经营者的申请,依照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允许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的特性:1.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依经营者申请的行政行为2.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道路运输机构赋予经营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相关业务的行为。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遵循法定程序,并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予以批准。

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1、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利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信赖保护原则对撤销行政行为有着严格的限制。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基于对国家及国家权利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具有安全性,是公民对其工作和生活有着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如果这种信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那么公民个人能权利、公共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秩序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

2、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其主要特征: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申请人、被许可人本身都没有过错,撤销行政许可是因为客观原因发生了根本变化,此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这样的客观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是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二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上两种情况导致行政许可没有了适用条件条件,或者继续使用行政许可将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是一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向道路运输经营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审查不严,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二是为了个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更大的利益而以公共利益为由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撤销或收回。

    上面两种情况,纯粹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滥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因工作人员审查不严造成错误许可,如果获得许可的经营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道路运输法规、规章条件,道路运输机构可以撤销许可,但因此损害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道路运输机构应当予以赔偿。而为了个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更大的利益,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撤销或收回,则属于违法滥用行政许可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保护被许可人已获得的许可权,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四、依据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补偿或者赔偿的标准

    行政补偿标准可参考行政赔偿的标准,以补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为原则,一般坚持的是适当补偿、相应补偿、合理补偿或完全补偿的标准。

    行政赔偿标准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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