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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严格规范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转让
来源:中国交通报 石斌 陈光斌 方新兵 2009年4月3日11:39

    3月26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迄今为止我国高速公路管理内容最全面、可操作性最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中多项涉及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转让、收费站收费、服务区服务等社会敏感和民生话题的规定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明确高管局为高速公路执法主体

    《条例》规定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统一行使全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以法规授权的形式明确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按照高速公路投资多元化、管理必须集中统一的原则,《条例》规定,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各高速公路(含在建)派驻路政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经费从高速公路通行费中列支,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路产损失情况和相关索赔事宜。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失的,应当及时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通事故结案后路产损失赔偿工作仍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将事故车辆交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根据去年抗冰雪的成功经验,《条例》规定,需要封闭高速公路时,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征求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意见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规范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转让行为

    《条例》规定,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投资经营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与依法成立的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规范文本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投资经营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违反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其他双方约定,造成高速公路项目不能满足开工条件、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工程不能按期进展、高速公路不能如期投入使用等严重后果又不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省人民政府有权撤回特许经营权。

    据湖北省交通厅有关人士介绍,1997年,湖北省出台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时对高速公路建设投资的多元化和经营管理模式没有作出规定,致使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湖北省发生了武黄高速公路和荆东高速公路两起股权转让事件,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新出台《条例》为规范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服务区基本服务设施免费使用

    《条例》列专章对服务区管理进行了规范,这在全国尚属首次。《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省高速公路路网内服务区最大间距不得大于60公里。

    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的服务设施应包括:短暂休息、停车场、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加油、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本设施等。经营者应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禁止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原有的高速公路管理规定,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沿起50米的范围内不得建筑建筑物,但未对构筑物和非公路标志作出控制性规定。因此,多年来,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的情况经常发生。《条例》将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明确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从事爆破、采空作业、取土、挖砂、挖沟、排污等可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清障施救收费应保本微利

    《条例》规定,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监督管理和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清障施救服务单位、项目和价格等信息。《条例》明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和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有效避免了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多头执法等问题。

    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清障施救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者将面临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清障施救服务资格。

    逃费可罚全程通行费两倍

    《条例》要求,全省高速公路必须实行联网收费和统一结算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未开通足够数量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电子信息设备,及时发布服务信息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提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经依法批准后,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要公开收费起止年限。收费的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信息,运营管理单位有权查询。通行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根据装货车辆重量进行收费的方式收取。

    《条例》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进行听证。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2倍的罚款。

(值班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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