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最近向全省各地转发了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养路费稽征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和交通部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确保养路费依法、及时、足额、有序征收。
交通部通知中,在养路费缴费时间上有新规定,即:在用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10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第1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新增车辆养路费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转籍车辆养路费从原籍地缴费截止日期(办理转籍当月)的次月1日起计征。同时,从2007年起,养路费滞纳金统一按每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计算,应征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浙江省已于今年1月6日开始,将每月缴费时间从上月月底前延至当月10日前,滞纳金标准也从按日加收1%改为按日加收5‰。从7月16日起,新增车辆当月按剩余天数计征,改变原来按旬计征的做法,滞纳金也按新的计算公式计征。并从8月12日起全省统一升级公路稽征管理系统,确保养路费按新规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