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松阳县公路稽征所召集本所全部工作人员,传达学习了《松阳县公路稽征所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减免管理规定》。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
根据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该所召开了班子会议,对本县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出台了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规定,因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它不可抗原因;义务人在规定缴费期限最后一天主动上门缴费,但征稽机构因故未以开具养路费缴讫凭证(如年底高峰、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缴费义务人未能及时缴纳养路费,且当时双方有书面形式确认的;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且以前基本未发生拖欠费款非恶意欠费行为等三个原因,由缴费义务人提出申请后,经该所滞纳金减免审批小组审核后,可酌情减免。
该所在建立以所长为组长的滞纳金减免审批小组的基础上,还建立滞纳金减免内部审核制度,实行专人负责、逐级审核管理的方式。征收股股长最高核准限度为200元以下(含200元);分管所长核准限度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所长核准限度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所审批小组集体研究核准,超过5000元限额,以所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公路稽征处审批。
松阳新的养路费滞纳金减免规定从2007年8月20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