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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速公路财损事故实行快撤快处的必要性分析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张云淼 2017年2月8日16:1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老百姓的购车需求旺盛,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2016年保有量净增2212万辆,截止2016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达到1.94亿辆。在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的同时,全国高速公路路网正逐步形成,通车里程不断增加,选择高速公路出行的人越来越多。以淮安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一大队”)所辖G2京沪高速淮安段为例,这条原本单向设计流量为1.5万辆的高速公路,在2013年的春运期间单日单向最高流量达到38652辆,2014年春运期间达到39110辆,2015、2016、2017年春运期间均突破4万辆,并且极值逐年刷新,远远超过了设计值。在流量超饱和状态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无法撤除,路面就形成瓶颈,导致事故后方堵车,极容易引发次生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大队辖区G2京沪高速淮安段在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期间以及冰雪等恶劣天气时,流量井喷,事故多发,刚刚过去的2017年春节事故日均起数在50起以上,并且绝大多数是财损事故,事故现场不及时撤离很快就会导致后方堵车,一堵就十多公里。在大流量时段,保畅通成了交警部门的头等大事,在“通则畅,不通则堵”的背景下,为了提高通行效率,保障人们群众的平安出行,解决财损事故的快撤快处显得尤为迫切与关键。

 

  一、我省以及周边省份关于财损事故的处理办法、意见以及法规

 

  (一)江苏

 

  江苏省在前期试行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基础上,于2016年1月6日由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三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高速公路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工作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速公路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期间、冰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确需实施快处快赔的重点时段,并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参与轻微事故的现场撤除引导;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存有争议,要求交警到现场勘查处理;对后期的保险理赔流程进行了便民优化。该意见较为详细的规定了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置以及后期的快速理赔,但是在现场处置方面,当事人如有争议仍然需要交警部门出警。

 

  (二)安徽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1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二)仅造成自身车辆物品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安徽省通过省办法的形式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并申请理赔,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操作细则,保险公司担心骗保等问题的发生,一般要求当事人出具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才给予理赔。

 

  (三)山东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制定《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第二条规定仅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均使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对现场拍照固定证据后,可以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安全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如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可以双方签好协议书后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并且明确保险公司不得推诿;如果对事故责任有异议,要报警处理。

 

  (四)浙江

 

  2015年6月25日,浙江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机动车能够自行移动且在本省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办法解决;第三条规定,全省建立交通事故网上快速处理系统,对符合快速处理的案件,交警部门或者保险公司可以引导当事人到就近的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处理。该办法把适用的范围限定为在本省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而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为全国各地的车辆,很难能够适用到该办法,并且要依托快速处理服务中心,更加不适用高速公路的事故处理。

 

  二、当前财损事故无法做到快撤快处的原因

 

  (一)对法律条文“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理解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来看,都把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作为撤离现场的前置条件,但是现在对该前置条件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各方当事人在事故现场明确事故责任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二是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过程明确且无异议,但具体由谁承担责任不明确。现在很多驾驶员发生事故后迟迟不肯撤离现场,必须要等到交警到达现场后才撤离现场的主要原因也是基于第二种意见。

 

  (二)对法律条文“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理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该条文将轻微财产损失作为先撤离现场的条件之一,但是这样表述会出现一些问题。

 

  问题一:理解问题

 

  “轻微”一词在字典里的定义为:细小、细微,但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均有不同的理解和认定。目前,保险公司普遍认为2000元以内的财产损失算轻微。比如,在我省是2000元以内,浙江省是3000元以下,广东省规定为不超过10000元。全国各地的规定大相径庭,这也是正常现象,因为轻重、大小都是一个比较的词,需要有参照物。

 

  问题二:判断问题

 

  财产损失的轻与重,事故现场很难做出判断。高速公路的事故一般在受到撞击力的作用,车辆会出现变形,如果一个没有专业维修知识的驾驶员在现场很难判断车辆内部结构有无损坏,一般是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在车辆维修企业内通过专业的拆检之后,才能做出专业的判断。尤其是一些外观看似影响不大,但内部受到损坏的车辆在事故现场更加无法判断。另外,由于车辆维修企业的维修方式不同,部分企业对部分零部件只换不修,导致现场很难预估后期的维修成本。

 

  (三) 《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的法律定位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财损事故自行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从法律层面上,该协议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实际上,保险公司为了防止骗保等情况的发生,一般要求当事人出具交警队开具的事故认定书才能予以理赔,导致驾驶员不敢通过双方填写协议书的方式解决事故。

 

  三、高速公路财损事故实行快撤快处的必要性

 

  (一)准确定义“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理解问题,将事故的现场撤离及后期处理分开规定。

 

  如果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理解为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责任明确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不符合实际,且缺乏操作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证据文书,类似于专家意见,是需要专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具有专业性。如果现场要求当事人即对事故的责任予以明确,一来当事人不具备这种能力,二来责任认定也不具备准确性及权威性。笔者更倾向于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理解为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动态过程明确且无异议,只要符合该条件,当事人即可在现场拍照或其他方式取证后撤离现场,这样既能解决高速公路保畅通问题,降低二次事故的发生概率,更能最大限度的保障事故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事故现场撤离之后,各方当事人再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安全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如果当事人无法明确事故责任,再报警,将事故材料提交给交警,再由交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如果保险公司对当事人协商的事故责任有异议,也可以要求交警对事故重新进行调查,重新进行事故认定。

 

  (二)从实际工作中来看,高速公路财损事故具备快撤快处的条件。

 

  以笔者所在的高速一大队为例:2016年,全大队共发生交通事故787起,其中无人员伤亡(即财损事故)的事故771起,占97.967%。财损事故的具体情况如下:

 

  事故形态追尾事故刮擦事故撞固定物其他

  起数5174512584

  比例67.1%5.8%16.2%10.9%

  (表一)从事故形态区分

  事故车辆单车两车多车

  起数15155268

  比例19.6%71.6%8.8%

 

  (表二)从涉及车辆区分

  责任全责与无责主责、次责同等未认定

  起数7511370

  比例97.4%1.68%0.92%0%

 

  (表三)从责任认定区分

 

  从表一可以看出,高速公路事故形态比较简单,追尾事故、刮擦事故和撞固定物占事故总数的89.1%;从表二可以看出,单车事故和两车事故占总数的91.2%,从表三可以看出,能够明确区分责任的事故占总数的100%。在日常的财损事故中,车辆可以移动的占60%左右,在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期间以及冰雪等恶劣天气,这个比例还要高。综合分析,高速公路事故形态相对单一,一般以单车或两车事故为主,能够明确区分事故责任,并且可以撤离现场的比例高。高速公路的事故特点给事故现场的快撤提供了支撑,并给后期的快处提供了便利。

 

  (三)从信息化普及程度来看,给快撤快处提供了有利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该规定是对交警的职责定位,把现场证据固定作为撤离现场的前置条件,而该文件是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已经间隔8年之久。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一般均会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近些年随着车内安装行车记录仪的驾驶员越来越多,对后期事故认定也变得更加方便、简单。而实际工作中,交警处理财损事故,在到达现场后也就采取拍摄视频或照片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并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根据调查内容进行事故认定。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取民之智服务于民,引导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安全、规范取证,及时撤离事故现场,避免车辆停在车道上拥堵交通甚至引发次生事故。

 

  (四)从发展趋势来看,高速公路财损事故快撤快处,实行网上处理是必然趋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发展以及大数据的应用,高速公路财损事故实行网上处理也将是必然趋势。只有真正依托互联网,才能打破传统的模式,真正的做到惠民、便民。我们完全可以利用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导航软件以及支付宝等支付软件平台进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利用同一套系统进行事故现场证据的定位上传、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期的保险定损理赔。这样既能减轻交警、保险等部门的工作负担,又能方便群众快速撤离现场、快速处理事故,同时也能减轻交通事故给社会其他车辆带来的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