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18时35分左右,在省道226线桃源县青林乡羊耳村路段发生一起摩托车撞伤一位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胡某被刑事拘留。
当日15时许,常德市桃源县籍驾驶人胡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安乡县回桃源县城,18时35分时行至桃源县青林乡羊耳村路段,遇行人王某在其前方同向行走。胡某在接近王某时因驾车技术生疏,操作不当,将王某直接撞倒在地,造成胡某自己受轻伤,受害人王某重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警后,常德市桃源县公安交警大队二里岗中队立即出警。经查,肇事者胡某系桃源县人,现居县城漳江镇渔父南路。当日肇事所驾驶的是一辆未依法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且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技术生疏,导致了这场交通事故的发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19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5条第4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1月9日,胡某伤愈后出院,民警立即对胡某实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