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日前,景宁运管局组织局处罚中心、行政许可办证中心人员进行认真学习贯彻,针对涉及运政执法相关法条进行重点学习,并及时修改道路运政法律文书中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不相符的内容,确保运政执法文书合法规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修订前规定的时限为三个月。据此,凡涉及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权利的有关法律文书,关于时限的规定都需要修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