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如未备案的,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为认真落实《省道条》的规定,景宁县运管局于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在我县经营汽车租赁业的20余家业户,要求他们在近期将有关资料报送运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包括: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丽水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证明)。
同时,运管局还将在近期召集所有业户召开座谈会,向各租赁经营进一步说明租赁备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