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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李海景 2014年7月1日15:33

  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明确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和约束将更加严格。

  该《办法》明确要求,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出厂前,都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进一步明确并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原则上按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今后,运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等道路货运车辆的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运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景宁县运管局正组织各客运、货运企业开展《办法》宣贯工作,进一步强化营运车辆动态管控,完善监管制度,确保车辆运营安全。

(责任编辑:杨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