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6日,新修订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从5月1日起,《条例》将开始全面施行。
在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方面,《条例》明确,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6个月内投入经营,按照批准的线路、停靠站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或者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违反该规定的驾驶员,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汽车客运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状况、出行结构、交通流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车线路、站点及班次,必要时可开设公共汽车专用道。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等服务设施和标识,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齐备完好。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对于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这一行业监管难题,省人大在调研后认为目前立法时机还不成熟,待做进一步调研后由省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