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版《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围绕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总体目标,将1997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两字删除,并增加了“监督检查”章节,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根据交通运输部门职能调整和道路运输发展实际,新《条例》将新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交通物流业纳入调整管理范围,从确定准入条件、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明确责任等方面入手,优化公共服务,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同时,加强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为道路运输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新《条例》还突出市场配置作用。改革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方式,鼓励在客运班线等公共资源配置中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完善道路运输监管方式。改革和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激发市场活力。
此外,新《条例》要求,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企业安全标准化制度,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标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建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方面的沟通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