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回放:去年6月10日晚8时左右,杨某驾驶湘J1ZY11小型汽车与周某驾驶湘J49C50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搭载卫某),在湖南桃源县杨溪桥乡墟场路段发生轻微刮擦事故,当双方正在自行协商处理时,突然遇熊某饮酒后驾驶粤LR2900号小型汽车迎面驶来。熊某在酒精作用下失控,先将路边行人谌某撞倒后,又与停在道路中间的湘J1ZY11小型汽车相撞,继而又与湘J49C50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最后造成行人谌某当场死亡,杨某、周某和卫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说法:肇事驾驶人熊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不得驾驶机动车。”、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应负全部责任。
民警提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危害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严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终身不得再申请驾驶证。因此,熊某受到了终身禁驾并且入刑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