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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擅自从事班车客运最高罚10万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吕霞 2014年3月26日9:40

  3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班车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超过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且驾驶员二十四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为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遇交通事故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客运班线经营期满后,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投入经营。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六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者许可证。在运营中,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将旅客转由其他承运人。如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行驶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并不得加收费用。

  此外,汽车租赁经营者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检测合格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为租赁车辆办理车上座位责任险。

  擅自从事班车客运最高罚款十万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检测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值班编辑:杨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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