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部令2014年第16号)将于明年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共五十四条。
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