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旅游客运环境,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我市成立了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领导,围绕“防事故、整秩序、保安全、促畅通”的总体目标,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标本兼治、重在长效,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安监等部门对旅游客运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旅游客运经营者和旅行社对旅游客运安全的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健全旅游客运安全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全市从事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及车辆需经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资格,并经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资格和在市旅游局备案的客运经营者和车辆,不得经营旅游客运业务,不得从事旅游客运服务。全市旅行社企业不得租用无营运资格或者达不到相应条件要求的旅游客运车辆运送游客。
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旅游客运经营者要对所属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单车档案,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制度、“一程一检”制度和派车单制度。报废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检测不合格或非法改装车辆不得从事旅游客运。旅游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符合相应身体和年龄等条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以来不存在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从事旅游客运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在雨、雪、雾等天气以及危险路段时,谨慎驾驶,不得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包(租)用旅游客运车辆的监管。旅行社包(租)车辆未经过市旅游管理部门登记的,市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包车手续。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使用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和未经核准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要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配备专职人员监控运行的旅游包车,完善GPS监控日志记录,提高监控频率,重点监控节假日和旅游旺季长途运行车辆,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严格执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制度和凌晨2时至5时落地休息制度。市旅游管理部门应监督旅行社对旅游行程和线路的安全保障,严禁旅行社组织“夕发朝至”的包车旅游团,禁止客车超员,杜绝酒后驾驶,严防疲劳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市旅游、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旅游客运经营者、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和驾驶员、旅行社包(租)车辆所存在的旅游客运安全违法违章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力度。各成员单位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旅行社要建立完善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报告调查制度。对拖延迟报或瞒报以及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旅游客运安全宣传教育,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动公众、游客、新闻媒体对旅游客运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