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正式施行。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不按规定路线运营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将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须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新增、变更、暂停、终止路线运营的,应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违者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应在相关站点公告调整信息。出租车无故绕行拒载的,最高可罚2000元;无营运证车辆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