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进一步推动我省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物流设施资源整合
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的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统筹规划和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扩大物流需求,推动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等共享共用。
二、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适时启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加强物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促进物流标准的贯彻实施。加快全省物流公用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和推动有关部门、重点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物流企业提高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处理好安全与协同的关系,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安全管理、有效利用、深度开发、有序交换和集成应用,以及信息流与物流、资金流的协同和联动,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支持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在已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收费公路清理,优化收费公路布局,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和电子支付方式,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抓紧修订完善《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快递、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有效缓解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促进多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四、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把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便利的农产品物流体系,着力解决农产品物流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农市对接”等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销售合作联社,并到城市开设直营店。加强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促进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等物流体系在农村的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农资下乡”配送和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提高农产品物流业的规模效益。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编制全省农产品冷链物流专项规划。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推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提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社区菜市场)公益性的认识,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气、用热实行与工业同价。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继续严格执行并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等政策。提高粮食和棉花物流现代化水平,加强铁路、港口等接卸设施建设和铁水联运。
五、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基地(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按照《江苏省“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加快编制全省物流园区(基地)发展专项规划,进一步优化物流园区(基地)布局,强化物流园区(基地)平台功能。对纳入规划的省级重点物流园区(基地)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拓宽物流业投入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资引导,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基地(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加大对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第三方物流企业升级改造等物流重点项目以及物流示范基地、物流示范企业、物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扶持力度,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研究制定物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法,构建物流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七、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省重点物流企业和公司制运作的省重点物流基地,经省税务部门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认定后,可参照享受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按规定享受减免优惠;对物流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省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支持,扩大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逐步全面推广,并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研究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落实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八、营造物流业发展良好环境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细化政策措施,切实规范物流服务,为物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实施细则,负责组织推进全省物流业的发展,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物流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认真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充分利用我省已有物流保税资源,进一步优化口岸布局,改善口岸通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加快发展。加强货运市场调控,建立燃油价格和运价联动指导机制,保障货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物流统计调查和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全省物流指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