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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6月底前将降低道路客运收费 减轻运输企业负担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 2012年5月11日8:51

    5月11日讯 10日,在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座谈会上,省交通厅、省运管局发布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6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6月底前,我省将降低道路客运收费标准,减轻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建立完善的运价和油价联运机制,消化油价波动对运输成本的影响。

  今年6月底前,我省各级主管部门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针对道路客货运输司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项目及收费标准,在保证经营者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

  据介绍,各级主管部门指导道路货运经营者采取依法合规、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与货主议价谈判,及时调查测算道路货运平均成本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文本,明确承托运双方的责任义务、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等。省交通主管部门将对货运合同履行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合同违约行为。

  我省将建立道路班车客运政府指导价,跨省、市、县道路班车基准运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可根据运输成本变化和市场供需对运价实行浮动,上浮、下浮幅度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30%,运价浮动前需提前将票价的拟定浮动幅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备,同时对外公布。此外,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管理。

  据介绍,在成品油价格上涨或回落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及时调整燃油附加费,用于补偿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建立实现运价和油价联动机制,以消化油价大幅波动对运输成本的影响

  我省交通部门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对我省列入国家或省级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将由省级财政给于规模奖励及新购自有牵引车、挂车资金补助。企业自有牵引车30辆以上的,将给予50万元奖励,200辆以上的给于200万元奖励,奖金应用于购置甩挂车辆或运输装卸设备。甩挂运输场站到达枢纽型的,政府将补助2000万元,区域中心型的补助1000万元,节点型的补助500万元。此外,挂车补助标准为,新增牵引车与挂车比例为1:1.5的,按每辆2万元补助,比例为1:2的按每辆3万元补助。

  据介绍,我省将鼓励省内客运企业公车公营车辆使用ETC不停车收费通道,并给予通行费优惠政策。公车公营车辆达到200台以上的,通行费将实行7折优惠,公车公营车辆100台至200台的,通行费将实行8折优惠。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大吨位货车、甩挂运输车辆给于通行费9折优惠。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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