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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客运企业不得聘用有酒驾记录司机
来源:王月 2012年4月11日8:54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近日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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