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5日15时,湖南省常德市汉寿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连续刑拘了王江红、孙克新两名公职人员。目前,两人均被羁押在看守所,这都是醉驾惹的祸。
王江红家住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琬艺路,系该县某单位公职人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3月5日被刑拘。2012年3月4日15时20分许,王江红饮酒后驾驶湘J3B231轿车至汉寿县城南湖路与南星路交叉路口时,在街上动手打人闹事,被汉寿县龙阳镇派出所民警查获,并通知汉寿县交警大队对其酒后驾驶行为立案查处。汉寿交警大队随即对王江红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05.0毫克/毫升,抽血送检进行酒精成份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191.1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后,次日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王江红对其醉酒后驾驶轿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孙克新系常德市汉寿县周文庙某单位公职人员,于2012年3月1日被刑拘。2月29日20时55分,孙克新无证驾驶无牌无保险二轮摩托车,在汉寿县城区沧浪路的孟奇路口至城墙街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查获。因其拒绝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民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其至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酒精成份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验出酒精成份,浓度为262.8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从常德市汉寿县交警大队获悉,王江红、孙克新两人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醉酒滋事打人还是造成交通事故在经济都要予以一定赔偿,法津上要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上要“掉饭碗”,既害了自已,害了家人,也害了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