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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冒名顶替作假 行政拘留惩罚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网在线通讯员 何浩 傅祖军 2012年3月7日14:29

  2012年3月6日,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公安局对为“2012.3.3”重大交通事故提供虚假证言的当事人部托依法裁决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在裁决书上签字时,部托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喃喃自语:年轻人要多学法律。

  2012年3月3日18时50分许,部托打工的澧县某汽车维修站负责人明某驾驶一辆车号为粤BF7××3的小轿车在常德市澧县澧阳镇澧州大道关心村4组路段非机动车道内撞伤行人刘某、王某,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驾驶人明某肇事后弃车逃逸。3月4日8时许,部托到现场冒名顶替,向澧县交警大队投案,编造事实供述是自己驾车肇事。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走访群众、调查取证显示,引发该起事故的驾驶人为明某。此时,明某已不知去向,其家人也一问三不知。对此,澧县交警大队相关领导召开紧急会议,部署相关措施,同时对明某家人宣讲政策、对周边群众及知情人进行调查。3月5日11时,明某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至此“2012.3.3”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真相大白。

  由于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部托因提供虚假证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其系初犯,且认识态度好,澧县公安局对其作出了文章开头的处罚决定。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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