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获悉,为规范城市公交和出租车客运服务,该局正式出台《江西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和《江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由于体制不顺等历史原因,江西省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行业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一直没有形成全省统一的标准和规定。为此,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两个规范性文件。
出租车“错峰”交接班
《江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得饮食、吸烟、接打手机,不得在乘客面前有不雅行为,打喷嚏时应遮挡口鼻回避乘客;遇需加收空驶费、过路和过桥费时,应事先向乘客说明;不得异地经营,不得从事和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不得在高峰时段交接班。
公交运营定班线定时间
《江西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规定,城市公交驾驶员应按核准的线路、走向、站点、班次及首末时间运营,做到准点发车、起步稳、行车稳、停车稳;不得擅自越站甩客、改道行驶。
公交车内气温高于30℃应开冷气
两个规范性文件对运营车辆的技术性能、车容车貌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公交车车门应开闭灵活、安全可靠;车内通道平整,通道内不得设置加座;空调车当车内气温高于30℃时,应开启冷气功能;车内气温低于8℃时,应开启暖气功能;车身外表光洁,无泥土等污渍。
针对出租车内环境卫生及设施,规范明确要求车内座套齐全统一、洁净平整;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物;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计价器,显示位置应方便乘客查看,数字显示清楚,发票打印准确,铅封有效,并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