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20日开始执行,彰显了经营者适当、合理的价格自主权。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区汽车运价体系,让经营者拥有适当、合理的价格自主权,既能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又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和《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区道路运输市场特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自治区发改委在对全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客运收入、运输成本、油耗成本、客运票价等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广泛征询各地运输企业和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意见、赴内地部分省区考察学习后,制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州、市所辖区域内客运线路的旅客运价,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和交通局根据当地道路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其他有关规定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加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农村客运仍实行政府定价,并执行低票价政策。
对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切实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具操作性,与现行实施细则相比主要作了三项较大调整。一是票价计算办法作了调整,取消了现行票价构成中的客运附加费项目,增加了旅客站务费和燃油附加费。其中,燃油附加费与成品油价格采取联动机制,但当油价降低到基数价格时,不再实行联动。二是将现行票价实行上、下浮动改为最高票价管理。即在确定的最高运价率基础上,确定最高票价,下浮不限。三是适当调整了基础运价率,以缓解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和油价调整带来的影响。从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0号柴油价格又从5.62元/公斤调整到7.63元/公斤,涨幅达36%,加上其他运输成本增加,目前我区道路客运企业整体处于亏损状态。2010年以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客运企业及从事客运的驾驶员集体上访、罢运事件,要求提高客运票价,影响了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目前将我区基础运价率最高限由0.104元/人•公里调整为0.12元/人•公里,调整幅度15%,用于疏导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油价调整对客运企业带来的影响;对2010年12月22日以后由于油价调整对客运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通过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予以疏导。
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不计入客票,以票外加价的形式收取。燃油附加费收取须使用专用定额票,对已领取油价补贴的农村客运车辆不实行油价联动机制,不得收取燃油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