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咸宁中院对原咸宁咸运集团通城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洛保、咸宁咸运集团通城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公交公司经理何伟华,犯受贿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通城县人民法院原判决。
此前,一审法院判决徐洛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何伟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09年,徐洛保在担任恒通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计收受汽车销售代理商张某、建筑商杜某、职工方某等人贿赂205000元,个人实得125000元。何伟华在担任恒通公交公司经理期间,合计收受贿赂款物190800元,个人实得110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洛保、何伟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何伟华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洛保、何伟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徐洛保、何伟华均上诉提出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徐洛保、何伟华系由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