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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来源:寇莉苹 2011年12月6日8:37

    10月28日、11月23日、12月2日我市相继发生3起重特大交通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后果惨重。12月5日下午,银川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就此召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会议,决定今后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0月28日3时30分许,石嘴山市惠农区周某沿2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86.6公里处(永宁县境内)时,撞上公路东侧桥梁护栏,造成5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11月23日14时30分许,灵武市境内211国道114公里处,苏某驾驶轿车与天豹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迎面相撞,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12月2日19时30分许,贾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沿宁东C区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十字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比亚迪轿车发生碰撞,随后又撞到路口东南角路灯杆,造成3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银川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提出,今后哪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季度连续发生3次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学校自用校车不按规定聘用驾驶员及源头“超员”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学生群死、群伤或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将依照《银川市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负有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发生和处理,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对同一客运企业的车辆有两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停业整顿。

(值班编辑:郭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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