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以来,蒙自县汽车运贸有限公司全称为“红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蒙自县汽车运贸有限公司”但是由于经营权属纠纷,红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蒙自县汽车运贸有限公司归还3个客运站、赔偿相关损失。
认养的“儿子”
“双方之所以会走到用诉讼来解决问题,原因就是当年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主导下,蒙自运贸被兼并到红交集团,但是后来红交集团改制时,当年主导兼并的政府部门没有解决好企业改制中所出现的问题。”蒙自运贸董事长李茂源说。
红交集团的前身是国有企业开远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2001年7月25日,国有企业红交集团在开远宣告成立。蒙自运贸的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蒙自县汽车队,1998年由国有企业转变为民营企业。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但是,2000年4月,红河州交通局的《关于成立红河州交通运输集团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的文件改变了他们的平等法律主体的地位。按红河州政府的要求,蒙自运贸要被兼并到红交集团。
“当时,蒙自运贸是民营企业,经济效益好,红交集团当时叫开远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经济效益不好,蒙自运贸不愿意被红交集团兼并。”时任蒙自县交通局书记的董绍平说,“我做了多次工作,党委政府领导也来给蒙自运贸的干部职工做工作,最终,这个工作才做成了。”
蒙自运贸在兼并协议上签字的第二天,2001年5月31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红政办发〔2001〕46号《关于印发〈组建云南省红河交通运输集团方案〉的通知》的文件(以下简称46号文件)。同年8月30日,“云南红河交通集团公司蒙自运贸有限公司”在蒙自正式成立。
按照46号文件精神和兼并协议的约定,一市一县只能设一个分公司或子公司,2001年9月11日,红交集团将位于蒙自县北大街的老客运站以及芷村客运站、乡镇客运站的资产移交给子公司蒙自运贸,老站的42名员工也划并蒙自运贸安排使用。
蒙自运贸成为红交集团的子公司,自然要搞资产评估工作。“经委托红河州大成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评估,当时,蒙自运贸的账面资产数额为603.37万元,而集团公司在蒙自的账面资产数额仅为73.1万元。”蒙自运贸董事长李茂源说,“后来,我公司多次派人前往开远要求集团公司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以便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但集团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不给,企业变更登记手续至今没有办理。”
李茂源认为,这是由于集团公司在蒙自的账面资产数额仅为73.1万元,远远少于蒙自运贸的资产,集团公司达不到控股的目的,资产评估后,集团公司就拒不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导致企业变更登记手无法办理。
对此,主导兼并的政府有关部门并不重视,也没有监督。
经营权之争
又过了4年,红河政府有关部门又主导红交集团的改制,2005年,冯锦文等42位自然人成为红交集团的新主人,红交集团由国有企业成为民营企业,这让新的红交集团和蒙自运贸双方的关系有了变化。
2006年,蒙自新客运站建成,红交集团将新客运站交给蒙自运贸经营,经双方协商后由红交集团下文任命蒙自运贸副总经理陈武山为站长。但是随着红交集团搬到蒙自县来,特别是未将蒙自运贸纳入改制,双方关系开始逐步恶化。
“红交集团改制时,有关领导答复先改制后规范,未将蒙自运贸纳入改制,也就是说,蒙自县的三个客运站的所有权是国有企业红交集团的,而不是民营企业红交集团的。”李茂源说:“但是,每当谈到这个问题时,红交集团法定代表人冯锦文都说过去的问题找过去的红交集团、找政府,现在的集团公司没有义务解决!”
由于红河州政府有关部门对蒙自县的三个客运站的所有权没有作出及时“仲裁”,为了蒙自县的三个客运站的经营权,民营企业的红交集团开始不认蒙自运贸是自已的子公司了。
2007年,红交集团董事会作出了终止与蒙自运贸兼并协议的决定,并通知蒙自运贸解除兼并协议,要求蒙自运贸将老客运站、芷村客运站和新客运站交还红交集团经营管理。
因双方协商无果,红交集团以兼并协议已经依法解除,蒙自运贸拒不将蒙自老客运站、芷村客运站和蒙自新客运站返还红交集团经营管理,且红交集团与蒙自运贸之间并无承包经营、租凭合同关系,蒙自运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红交集团享有的经营权及合法财产权利,将蒙自运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蒙自运贸返还蒙自老客运站和芷村客运站,并赔偿占用两站每年30万元的侵权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蒙自运贸将蒙自新客运站交红交集团经营管理,并赔偿侵权损失。
“儿子”被判侵权
2009年9月4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了一审判决。
红河中院认为,2007年8月7日以后,双方原兼并协议已经依法解除,蒙自运贸一直经营使用蒙自老客运站、芷村客运站和蒙自新客运站已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由蒙自运贸将蒙自县的上述三个客运站移交给红交集团经营管理,并赔偿红交集团的蒙自老客运站、芷村客运站的每年30万元的侵权损失,赔偿红交集团蒙自新客运站每月145903元的侵权损失。
蒙自运贸不服,蒙自运贸认为虽然没有进行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却一直按照46号文件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在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红交集团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本案不是侵权纠纷,蒙自运贸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老客运站和芷村客运站是根据兼并协议交给蒙自运贸的,蒙自运贸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此外蒙自新客运站并非由红交集团出资建设,是改制前的红交集团出了少量资金,省交通厅拔款1400万元后才建成的,新客运站建成之后,经过州县两级政府协调,蒙自运贸与红交集团协商之后才交给蒙自运贸经营和管理的,是双方合约的行为,蒙自运贸的行为根本不具有违法性。”并且“从程序上讲,本案是企业内部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建议由相关部门成立协调领导小组进行调处。”基于上述理由蒙自运贸提起上诉。
蒙自县政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领导认为,由于企业兼并、改制而引发了一系列的事件,给企业还有地区经济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这样的一个结果,没有谁是赢家,参与其中的地方政府也焦头烂额,一个没有赢家的兼并、改制让我们思考到,地方政府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监督至关重要。
目前,此案云南省高级法院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