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车辆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发现,有些单位存在工作用车不及时办理转移、变更登记和定期检验的现象,并引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针对这一情况,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向瑞金市委、市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
9月8日,中共瑞金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机关单位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瑞办字【2008】188号)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单位机动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对上路行驶的机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请各级各部门及时清理所属车辆,按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定期检验等相关手续;已到报废期的车辆禁止使用或擅自转让,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如果出现清理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目前,该市机关单位机动车辆正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和机动车检测站办理车辆各项手续。